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15264号之一 原告:**,男,199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英德市英城峰光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197770884J。 法定代表人:李建彤。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强,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4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绮琪,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33元,由原告**负担,评估费9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