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15264号之一
原告:**,男,199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英德市英城峰光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197770884J。
法定代表人:李建彤。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强,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4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绮琪,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33元,由原告**负担,评估费9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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