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881执异294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申请执行人: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英德市英城峰光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彤,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英德市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英德市英城和平南路西汽车站南金汇花园A1幢201套房。 法定代表人:阮皓琳,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6月28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11月20日出生,住清远市清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英德市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异议人为被执行人英德市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英德市××路××路以北房地产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异议人与被执行人英德市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约定将位于英德市××路××路以北的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英德国用(2011)第1××0号”、粤20**英德市不动产权第0018683号)以物抵债给异议人,异议人实际为上述土地的所有权人。贵院作出的2020粤18**执36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误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故异议人依法提出执行异议,请求:1.请求贵院立即中止(2019)粤1881执3604号案的执行;2.请求法院解除并终止拍卖位于英德市××路××路以北的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英德国用(2011)第1××0号、粤20**英德市不动产权××号);3.请求人民法院终止拍卖位于英德市××路××、利民路北在建工程。 经审查查明,关于申请执行人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英德市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的(2019)粤1881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英德市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退还工程保证金1000万元;支付利息2241666.67元(从2018年3月9日起计至2019年5月27日止);2019年5月28日之后利息,按约定月利率2%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英德市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的律师费287416元;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87.25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2529.08元,由被告英德市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9)粤1881执3604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按现状移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英德市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英德市××路××路北的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证号:英德国用(××];按现状移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英德市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英德市××街道××路××路以北的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产权证号:粤(2018)英德市不动产权第0××3号] 现异议人主张涉案土地归其所有,请求中止对涉案土地的执行,并提供了其与申请执行人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东方都汇上寓”工程的相关承包事宜。 本院认为,异议人主张其系涉案土地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与被执行人英德市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约定将涉案标的以物抵债给异议人,但异议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异议人的债权亦未经司法确认,且涉案标的登记在被执行人英德市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英德市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进行处置,并无不当。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