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19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4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绮琪,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原审第三人: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英城峰光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彤。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14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核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22年10月8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中 审 判 员 黄 钜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林 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