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701执保475号
申请人:博乐市大禾装饰有限公司,地址:博乐市北京路(家和精品街**楼2-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11月30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博乐市。
申请人博乐市大禾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博乐市大禾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000元,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莫日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