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1881执1274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英德市瑞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英德市瑞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英劳人仲案字【2015】17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
本院认为,上述执行情况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1881执12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钟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