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81执1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兴泰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超,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介休市义安镇西大期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俊,职务村委主任。
申请执行人山西兴泰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介休市义安镇西大期村民委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781民初3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我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西兴泰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并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的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781民初3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铁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孟繁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