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兴泰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兴泰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介休市义安镇东大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781民初165号之一
原告:山西兴泰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北坛东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超,职务:董事长。
被告:介休市义安镇东大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介休市义安镇东大期村。
法定代表人:刺焕宇,职务:村委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兴泰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介休市义安镇东大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兴泰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二○二二年三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兴泰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兴泰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49元,保全费2319元,由原告山西兴泰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海亮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贾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