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781民初164号之一
原告:山西兴泰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北坛东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介休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介休市*****村。
代表人:穆廷锰,该委员会主任。
原告山西兴泰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泰公司)与被告介休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兴泰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居委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兴泰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兴泰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82元,减半收取5291元,保全费3911元,合计9202元,由山西兴泰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俊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侯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