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781民初165号
申请人:山西兴泰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超。
地址:介休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810562625950(1-1)。
被申请人:介休市义安镇东大期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剌焕宇。
地址:介休市义安镇东大期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40781ME2750762Q。
山西兴泰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介休市义安镇东大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西兴泰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介休市义安镇东大期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359854.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西兴泰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133030139015474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介休市义安镇东大期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359854.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苏志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郝晨翀
书 记 员 阴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