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大都建筑模型设计有限公司

贵阳大都建筑模型设计有限公司、贵州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113民初8700号 原告:贵阳大都建筑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404室,组织机构代码:91520115085655523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系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MAAJPR0G3D,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路3号201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贵阳大都建筑模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阳大都建筑模型设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贵州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阳大都建筑模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0000元,并自应付之日起,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截至起诉之日,暂计1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开发“金融北城”项目需要,委托原告制作模型,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款项,导致原告亦无法对外支付人工、材料费,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迫于无奈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贵州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未满足合同支付货款的支付条件,我方有权不予支付,且不构成违约。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甲方有权在乙方未提供发票的情况下迟延支付应付款项4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双方应受到该条款约束。原告主张的货款16万中包含部分质保金,因质保期未届满,不满足支付条件;2、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没有合同约定,不应得到支持;3、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案件受理费没有相关合同依据,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且并非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不应由我方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1年上半年,原告与贵州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对接,对中天北城项目制作案场沙盘整改工作。原告也履行了沙盘整改工作。2021年5月12日,经验收产生了《中天北城模型整改验收单》,**作为验收人签字确认验收。2021年6月2日,原告与贵州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阳光合作承诺书》。2021年6月3日,原告向贵州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报价文件,文件中包含报价函、投标报价表及公司资质证明。2021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浩晟公司签订了《中天金融北城案场沙盘整改制作采购合同》及《阳光合作协议》,合同中约定:“工程合同总价为160000元,交货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被告)预付20%,即人民币32000元作为排产款给乙方(原告)。合同签订完成,货物到现场安装完毕,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模型制作安装完成正常使用七天,甲方未组织验收,则视为乙方模型制作安装合格)15个工作日内,甲方以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模型总款75%,即人民币120000元。剩余5%作为质保金,即人民币8000元,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结束,乙方按约完成质保服务,甲方收到乙方支付质保金的书面函件且双方核对确认质保金金额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以转账方式一次性无息支付全部质保金”、“甲方逾期付款在三十日内的,无需承担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在三十日以上时,自第三十一日开始,每逾期一天,以当期应付未付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日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以当期应付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年利率计算的金额”、“若乙方提供的发票与合同载明信息不一致或发票不合规,甲方有***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提供合法、合规发票为止,且不承但任何违约责任,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庭审中,双方对质保期截止到2022年5月12日无异议。2022年1月19日,原告出具了发票两张,金额分别为价税合计60000元、100000元,并于庭审日2022年2月9日当庭提交给了被告。 以上事实,有了《中天金融北城案场沙盘整改制作采购合同》、《阳光合作协议》、报价须知、报价文件、整改验收单、发票联以及庭审记录在卷作证,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并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基本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中天金融北城案场沙盘整改制作采购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合法,双方应该遵守并履行。原告在签订合同前虽一直与贵州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接,但与原告签订合同的系本案被告,故被告应承担支付原告制作费用160000元。对被告应支付的款项,因双方约定了质保金8000元,应在质保期届满后才支付,本案的质保期尚未届满,故被告应付款项为152000元。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双方合同约定原告未提供发票或发票不符合约定,被告有***付款,原告于庭审日2022年2月9日当庭将发票提供给被告,合同约定逾期付款30日之内被告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故2022年3月12日前,如被告付款,无需承担违约金,如被告逾期付款,应按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实际发生,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大都建筑模型设计有限公司制作费152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若被告贵州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2日之前付款,无需支付违约金,2022年3月12日之后付款,则应向原告贵阳大都建筑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从2022年3月13日起,以未付制作费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制作费支付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贵阳大都建筑模型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贵州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647元,由原告贵阳大都建筑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承担3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龙港柳 书 记 员 何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