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26财保13号
申请人:山东中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商河县XX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负责人:XX。
被申请人:商河县XX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负责人:XX,该镇镇长。
申请人山东中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商河县XX中心、商河县XX政府名下的银行存款1710000元,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函形式提供担保。2023年5月17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中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商河县XX中心、商河县XX政府名下的银行存款171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中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盟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