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中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27执保211号 申请保全人:*** 被保全人:山东中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22)鲁0827民初1650民事裁定书,依法查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即日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