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创展云图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嘉信建业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创展云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1143号
原告:武汉嘉信建业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激光工程设计总部**研发楼********(Z0180)。
法定代表人:阮建波,总经理。
被告:武汉创展云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小洪山****湖北省科技创业大厦**2401-10iv>
法定代表人:姜琳。
原告武汉嘉信建业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创展云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武汉嘉信建业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嘉信建业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嘉信建业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69元,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武汉嘉信建业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柯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