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222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伊可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环保产业园壹胜佰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邹志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欧马腾会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2588号1幢1层107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执行董事。
上列当事人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54826元,执行费222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房产等信息,经督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将执行费2222元转账至法院指定账户。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强显祯
审判员 韩明升
审判员 王熙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夏照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