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马腾会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欧马腾软件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2民初3317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仲春,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瀚,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欧马腾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6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312499250P。
法定代表人:吴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上海欧马腾软件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因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余 博
审 判 员  潘寒冰
人民陪审员  周 静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辜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