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园建筑有限公司

广东柏亚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汕头市金园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511民初49号
原告广东柏亚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金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
法定代表人:沈时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哲绵,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柏亚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金园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76元减半收取为3388元,由原告广东柏亚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