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黑马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6536江苏黑马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传国电动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91民初6536号之一
原告:江苏黑马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月亮湾路15号中新大厦1幢17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传国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湖塘运河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彭传国。
原告江苏黑马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传国电动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黑马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黑马国际展览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黑马国际展览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0元,由原告江苏黑马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