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黑马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5223江苏黑马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91民初5223号
原告:江苏黑马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月亮湾路**中新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伟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吾翼彪,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玉平,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球,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黑马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马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吾翼彪、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玉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黑马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返还押金63242.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3242.4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承担。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裁判理由已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并载入笔录。
根据案件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黑马国际展览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1元,由原告江苏黑马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至如下账户: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审判员  刘洋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