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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03民初66***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96号中国民生银行大厦。
负责人:杨德,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力、袁斗斗,湖北惠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硚口区。
被告:***,女,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武汉形上形象设计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911号一幢201-2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武汉形上形象设计传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刘 芳
人民陪审员  梅香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叶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