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京0102执494号
申请执行人北方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菜园街1号1102室。
法定代表人崔正,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周韩村。
法定代表人蔡建宏,总经理。
北方国际展览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237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已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方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经申请执行人北方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237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晓东
代理审判员 张 峰
代理审判员 龚 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