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明华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永嘉路证券营业部国债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9号

  原告上海明华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邯郸路171号9号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冯亚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红兵,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伟忠,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8-29层。
  被告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永嘉路证券营业部,住所地上海市永嘉路458号。
  原告上海明华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永嘉路证券营业部国债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明华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明华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明华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933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0,966.5元,由原告上海明华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蔚
  代理审判员 高增军
  代理审判员 钟可慰
  书  记  员 韩明敏
    二○○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