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隆盛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海鹰绝缘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隆盛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1999号
原告:上海海鹰绝缘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袁海婴。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世良,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隆盛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横扇镇莞坪东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沈茂龙。
原告上海海鹰绝缘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隆盛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海鹰绝缘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鹰绝缘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撤诉。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沈增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戴薇
书 记 员 陈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