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隆盛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隆盛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海煜倩电器经营部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6272号之一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隆盛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横扇街道菀坪东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沈茂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家义,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尉,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煜倩电器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匹团镇六团公路336号1幢。
投资人:闵刚。
被告:闵刚,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隆盛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煜倩电器经营部、闵刚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隆盛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煜倩电器经营部、闵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隆盛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煜倩电器经营部、闵刚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隆盛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5元、保全费1650元,合计3965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隆盛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烨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金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