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5821号
申请执行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364132。
法定代表人张希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全民,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四路师范府邸东门一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1726502Y。
法定代表人冯光明,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与被执行人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的(2020)苏0282民初26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恒泰公司确认结欠远东公司货款本金947992.64元,利息100000元,合计1047992.64元,该款恒泰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恒泰公司到期未足额支付,则另承担远东公司以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19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远东公司可就全部未支付的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诉讼费12560元,由恒泰公司负担。因恒泰公司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远东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2月12日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恒泰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恒泰公司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2021年2月5日、2021年3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恒泰公司的银行存款、人行、保险、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查明恒泰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皖CH××××、皖CH××××、皖C1××××、皖CS××××、皖CH××××、皖CH××××汽车合计6辆,上述车辆使用年限较长,已被另案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恒泰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登记信息,查明恒泰公司名下无房产及土地登记。
4、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对被执行人恒泰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委托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恒泰公司名下的房产登记情况,查明恒泰公司名下有坐落于蚌埠市××号楼××层××号营业房的房产一套,上述房产设有抵押,且已被多案查封,本案作轮候查封处理,暂无法处置。
6、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书面告知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368649.64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282民初26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丁 平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桢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