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

某某、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2执1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四路师范府邸东门一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1726502Y(1-1)。

法定代表人:冯光明,该公司董事长。

***与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302民初19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被告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302640元,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次性予以解决;

二、案件受理费5796元,减半收取2898元,由原告***负担”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在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在送达后七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

2、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按财产报告令的要求申报财产,本院制作(2021)皖0302执156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具体信息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安徽法院“点对点”执行办案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劵、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以及通过人行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开设有数个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只有极少量余额。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皖C1××××、皖CS××××车辆,未查询到证券等其他财产信息。

4、本院前往蚌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城-师范府邸6号楼1-2层1号营业房房产(不动产证书号029137),查封期限为三年。

5、本院以书面约谈的方式将上述的财产查控及采取的执行措施等执行情况如实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人,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明确告知若提供不了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无论是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还是前往相关部门和被执行人居住地实际调查,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可以认定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加之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和限制消费惩戒,并将相关执行情况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等如实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一)项、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9)皖0302民初19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松

审 判 员 王      玮

审 判 员 郭   利   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蒲春枝书记员朱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