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21执2196号
申请执行人:***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榴城镇圣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8306486X3。
法定代表人:顾平
被执行人: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住,住安徽省蚌埠市解放四路师范府邸东门**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1726502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心里程科技大厦**西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21736323。
法定代表人:顾娟
被执行人: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朝阳北路**淮上投资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914360672。
法定代表人:张军付
被执行人:***,男,1954年0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v>
被执行人:冯开广,男,1964年0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v>
被执行人:冯旭,男,1986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v>
被执行人:刘丽芳,女,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v>
申请执行人***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冯开广、冯旭、刘丽芳其他案由一案,申请执行人***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冯开广、冯旭、刘丽芳偿还借款24826662元,承担本案的执行费和诉讼费。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冯开广、冯旭、刘丽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冯开广、冯旭、刘丽芳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冯开广、冯旭、刘丽芳的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冯开广、冯旭、刘丽芳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冯开广、冯旭、刘丽芳的财产线索。经上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冯开广、冯旭、刘丽芳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冯开广、冯旭、刘丽芳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被执行人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冯开广、冯旭、刘丽芳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济平
审判员 蒋新文
审判员 支立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