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02执1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以东、昌盛以北安徽盐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Q603W。
法定代表人:徐静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辉,该单位员工。
被执行人: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四路师范府邸东门**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172650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执行人:安徽睿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华邦世贸中心超高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3023699K(1-1)。
法定代表人:谢晓青,该公司总经理。
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睿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9月18日作出的(2019)皖0302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睿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告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0%的标准,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蚌埠市东城-师范府邸6号楼1-2层1号营业房[皖(2017)蚌埠市不动产证明第000728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190万元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对判决主文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安徽睿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判决主文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4月0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0年04月0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及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上述文书材料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2、期限届满,被执行人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睿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申报财产,本院于制作(2020)皖0302执195号执行决定书与(2020)皖0302执195号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睿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具体信息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本院分别于2020年04月08日、2020年11月12日、2020年12月10日通过安徽法院“点对点”执行办案系统、全国“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人行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睿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不动产、工商、房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网络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睿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设有数个银行账户,均只有少量余额;被执行人***开设有支付宝账户1个、财付通账户1个;被执行人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蚌埠市东城师范府邸6号楼1-2层1号营业房(产权证号:【2017】**)一套、车牌号码为皖C×××**、皖C×××**、皖C×××**、皖C×××**、皖C×××**、皖C×××**汽车六辆;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蚌埠市东城师范府邸11号楼1单元1层4号(产权证号20××**)、东城师范府邸11号楼1单元2层4号(产权证号20××**)、东城师范府邸11号楼2单元1层1号(产权证号20××**)、东城师范府邸1号楼1号(产权证号19××**)、凤阳东路383#东方明珠城市花园13#楼3-1-1(产权证号16××**)房产五套、车牌号为皖C×××**、皖C×××**、皖C×××**、皖C×××**、皖C×××**汽车五辆。除此之外,未再反馈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
4、本院制作(2020)皖0302执1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睿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其中,被执行人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睿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冻结累计金额为0元;被执行人***的冻结情况如下:一是银行存款,实际控制金额为872.81元;二是互联网银行,实际控制金额为271元。合计网络冻结金额为1143.81元。
5、本院制作(2020)皖0302执195号执行裁定书,并前往蚌埠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查封被执行人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蚌埠市东城师范府邸6号楼1-2层1号营业房(产权证号:【2017:【2017】**查封,本院进行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蚌埠市东城师范府邸11号楼1单元1层4号(产权证号20××**)、东城师范府邸11号楼1单元2层4号(产权证号20××**)、东城师范府邸11号楼2单元1层1号(产权证号20××**)、东城师范府邸1号楼1号(产权证号19××**)、凤阳东路383#东方明珠城市花园13#楼3-1-1(产权证号16××**)房产五套。已被查封,本院进行了轮候查封。
6、本院前往蚌埠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皖C×××**、皖C×××**、皖C×××**、皖C×××**、皖C×××**汽车五辆;被执行人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皖C×××**、皖C×××**、皖C×××**、皖C×××**、皖C×××**、皖C×××**汽车六辆。其中,除被执行人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皖C×××**已报废,其余车辆均已被查封,本院进行了轮候查封。
7、本院前往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泰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蚌埠分公司进行查询。线下财产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睿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并未开设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购买过收益类保险产品。
8、本院前往被执行人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解放四路师范府邸东门**楼、***住所地蚌埠市龙子湖区凤阳东路********、安徽睿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华邦世贸中心超高写字楼**,对被执行人进行驻地财产调查,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其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暂停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睿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先优先处置被执行人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资产,若不能全部偿还债务时,再执行连带担保人安徽睿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
9、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2020年12月10日、2020年12月14日,以电话约谈、书面约谈的方式将上述的财产查控及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等执行情况如实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金辉,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明确告知若提供不了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祥表示没有财产线索提供,对本院告知的内容无异议,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无异议。
上述执行情况,有网络查询反馈汇总表、相关部门出具的查询、查封回执、书面约谈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在金钱给付执行案件中,只有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才有继续进行下去的可能和必要。本案中,被执行人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睿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已查询到的财产: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已冻结,但实际控制金额为1143.81元;车辆10辆、房屋6套均已查封,但因本院系轮候查封而无处置权,无法进行执行。除此之外,本院无论是通过安徽法院“点对点”执行办案系统、全国“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人行查询系统,还是前往相关部门实际查询,或是驻地财产调查等,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再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暂时不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睿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因此,可认定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加之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和限高惩戒,并以书面约谈的形式将相关执行情况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等如实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金辉,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金辉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不持异议,故本案现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9)皖0302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玮
审判员 郭利利
审判员 刘正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毛星
书记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