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湘阴县顺天建筑器材设备经营部、**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24民初2927号之一
原告:湘阴县顺天建筑器材设备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市湘阴县鹤龙湖镇鹤龙湖农场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4MA4N6JQH4T。
经营者:毛建明,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溯,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楼区建湘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0817334。
法定代表人:李明意。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学文,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市**楼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市**楼区。
原告湘阴县顺天建筑器材设备经营部与被告**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原告湘阴县顺天建筑器材设备经营部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阴县顺天建筑器材设备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系其自愿行为,且本案不属于不可撤诉的案件,故原告湘阴县顺天建筑器材设备经营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阴县顺天建筑器材设备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99元(原告湘阴县顺天建筑器材设备经营部已预交),由原告湘阴县顺天建筑器材设备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飞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冰瑶
书 记 员 刘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