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湘阴县顺天建筑器材设备经营部、**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24民初2927号之二
申请人:湘阴县顺天建筑器材设备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市湘阴县鹤龙湖镇鹤龙湖农场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4MA4N6JQH4T。
经营者:毛建明,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溯,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楼区建湘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0817334。
法定代表人:李明意。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学文,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市**楼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市**楼区。
申请人湘阴县顺天建筑器材设备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2022)湘0624民初29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39801.97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因申请人湘阴县顺天建筑器材设备经营部已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39801.97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飞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冰瑶
书 记 员 刘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