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湘阴县顺天建筑器材设备经营部、**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24民初2927号
申请人:湘阴县顺天建筑器材设备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市湘阴县鹤龙湖镇鹤龙湖农场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4MA4N6JQH4T。
经营者:毛建明,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溯,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楼区建湘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0817334。
法定代表人:李明意,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市**楼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湘阴县顺天建筑器材设备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湘阴县顺天建筑器材设备经营部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39801.97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保全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阴县顺天建筑器材设备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39801.97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飞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冰瑶
书 记 员 刘雪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