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24民初1121号之一
原告:**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楼区建湘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0817334。
法定代表人:李明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波浪,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告:***,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原告**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1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0006元,由原告**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肖友良
人民陪审员  张桂文
人民陪审员  陈 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欧 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