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602民初11075号
原告:**,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市人,住**市**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青,**市**楼区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楼区建湘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青,被告新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明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在被告处享有股权19038.74元;2.依法判令被告自2020年3月1日起享有股东权利和义务;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大集体职工,2002年被告企业改制,原告成为被告企业的小股东,享有19038.74元的股权。2015年原告开车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无钱赔偿受害人只得向被告借款。被告从资金安全出发,要求原告将股权抵押给被告,方能借款,原告只得将股权19038.74元抵押给被告,但未在工商部门办理过户、抵押手续。2016年原告情况好转,便向被告请求恢复股东身份,并于2016年8月16日向被告提交了“关于申请退还原有股权的报告”,当时的董事长李明意、财务主任孙琦签字认可。后由于公司董事会处理股权纠纷,原告的事一直未作处理,直至2019年11月28日、2021年1月10日被告两次开会,同意了原告恢复股权的申请并签字认可。事后原告按被告要求退还了借出的原始股金。至此原告按被告要求履行了恢复股权身份应尽的全部义务,却没有享受作为股东应享受的权利,为此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新世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所有事件均由李明意经手。2016年8月16日,原告曾找到公司,要求把钱退还给公司,为其恢复股东身份,但事实上原、被告之间并未签订收回股权的协议,公司的8个董事和监事中有7个都签名同意了原告的要求,故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认可。但是现在公司内部有一部分股东权不同意给原告那么多股权,现在股权只有474万余股,如果给原告19038.74元,整个股权就变成了476万余股,就多出来了一部分,大家的股份就被稀释了。
经审理查明:
新世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根据2003年1月6日《**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金认定表》记载,原告**的股金为17792.75元。2006年新世公司第二届第一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公司资产增加分配方案》,2006年5月8日新世公司根据增资方案作出《**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股金变动认定表》,据记载,**变动前的股金为17792.75元,变动后的股金为19038.24元。
2016年8月16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关于申请退还原有股权的报告》,称其因2015年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欠下巨额债务,需向公司借款,将股权质押在公司,现要求将借款还给公司,公司将其原有股权退还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意签字称“情况属实”,孙琦、陶建岳等人亦在报告下方签名,但未载明意见。
2019年11月28日,新世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记录载明:第十个问题是关于**的股份问题。由于没有股权转让协议,**已打报告称是由于当时出车祸,将股权抵押给公司借了钱,现要求退回其股权。张光辉陈述:认为还是要有严肃性,个人认为只给原始股,配股不能给。**的报告在当时的董、监事人员签字属实后方可实施。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止,如他仍未办理,其2016年8月16日的报告作废。关于**的原始股给,但配股公司不同意。当日的《董事会决议》载明:7、关于张骥的股权,公司同意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只配原始股给**。
2019年12月23日,张骥即向公司支付两笔款项,新世公司出具收据两张,分别载明:今收到**交来的退回个人原始股金19038.24元和退回股权转让增资款(该处两个字的字迹无法辨认)9518.76元。至此,原告已将所借公司款项和股金差额付清。
2019年12月25日的新世公司《股东股权认定表》载明:恢复**原始股权数为19038.74元,载明按2019年11月28日董监会决议精神办理。董事长李明意签字称“同意办理,原件存放公司财务”并加盖公司印章。
2020年1月10日(农历十二月十六),新世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记载:2019年股东红利发放问题,一致认为:红利标准按去年的比例发放。**的红利从“明年”开始发放。庭审中,被告认可此处的“明年”是指农历春节过后。该年正月初一为2020年1月25日。
以上事实,有《股金认定表》、《工资表》、《退还原有股权的报告》、《董事会会议记录》、收据等证据在卷佐证,且被告对原告上述主张全部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股金变动认定表显示,自2006年5月8日起原告股金数额变更为19038.74元,该变动依法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被告对此予以认可,本院故予以确认。
后原告因向公司借钱,便与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即在原告款项清偿前,暂不享有股东权利,依约还款后,再恢复其股东权利。2019年12月23日,原告将所借欠款和股金差额付清,被告当庭认可2020年1月10日董事会会议记录的“明年”开始发放是指2020年农历春节后,即同意自2020年1月25日开始为原告恢复股东权益,发放红利。对该公司意思自治的行为,本院不予干涉,可予以确认。现原告请求确认其自2020年3月1日起享有股东权利和义务,该时间不早于前述被告认可的时间,本院故予以确认。
本案中,被告对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均予认可,本案诉讼的由来不能归责于被告,原告或许本无提起本案诉讼的必要性,故责成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综上,原告诉讼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在被告**新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19038.74元股金对应的股权;
二、原告**自2020年3月1日起重新享有股东权利。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钰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寒依
书 记 员 胡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