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903民初1363号
原告***,男,199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委托诉讼何丹智,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人
被告文武,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
被告广西远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福绵区福绵镇洋桥村5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KBUPB5A。
法定代表人吴雪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李威,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人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10月9日
开庭日期2020年10月28日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工资人民币15800元给其;2、两被告应支付资金
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以15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付清之日止)给其;3、两被告支付购买材料垫付款27856.25元给其;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其没有拖欠原告的工资,***也是股东之一。
查明事实2019年7月份至2019年11月份期间,原告在被告文武处做工。2020年4月2日被告文武与原告清算,被告文武在《环淼实业***支出汇总表》同意结清原告材料垫付款27856.25元和工资15800元。
本院意见原告主张被告文武欠其工资15800元,其提供了经被告确认的《环淼实业***支出汇总表》为凭。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158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购买材料垫付款27856.25元的诉讼请求应另行起诉;而对原告要求被告广西远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资158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提供不出证据证实被告广西远建建设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的事实,因此本院依法不予以支持。
判决主文一、被告文武应支付工资人民币15800元给原告***;
二、被告文武应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以15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诉讼费本案案件受理费446元,由原告***负担346元、被告文武负担100元。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 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本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