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远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文武、广西远建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903民初1372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智,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武,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

被告:广西远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福绵区福绵镇洋桥村5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KBUPB5A。

法定代表人:吴雪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文武、广西远建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梁贤独任审判,于2020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陈本钦担任记录。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智,被告文武,被告广西远建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文武应支付工资人民币2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文武应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文武负担。

上述债务如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梁 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本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