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783民初2054号
原告:扎兰屯市顺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扎兰屯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扎兰屯市中央街胜利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门向前,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原告扎兰屯市顺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门向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扎兰屯市顺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扎兰屯市顺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在提起诉讼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扎兰屯市顺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0元,由原告原告扎兰屯市顺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