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顺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

扎兰屯市顺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与门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783财保84号
申请人:扎兰屯市顺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扎兰屯市中央街胜利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门某,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申请人扎兰屯市顺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门某的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73000元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扎兰屯市顺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门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市支行账号为×××号内的存款73000元。
该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750元,由申请人扎兰屯市顺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