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783财保71号
申请人:扎兰屯市顺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扎兰屯市中央街胜利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申请人扎兰屯市顺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支行的工资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周某以其名下的坐落于xx居,建筑面积127.73平方米,产权证号为XXXX号房屋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扎兰屯市顺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支行,账号为×××号内的工资470000元。
该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870元,由申请人扎兰屯市顺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