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783民初1727号
原告:扎兰屯市顺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国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辉,扎兰屯市中央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原告扎兰屯市顺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扎兰屯市顺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扎兰屯市顺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淑 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岳 小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