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富地燃气有限公司

信阳富地燃气有限公司、某某供用气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503民初4740号
原告:信阳富地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中心大道8号,统一信用代码:91411500727031238D。
法定代表人:郑昌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一豪、方明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2月23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
原告信阳富地燃气公司诉被告***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气款59431.2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7829.37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供用气合同,原告按约定对被告供气,被告拖欠原告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气款59431.24元,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未支付。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天然气工程安装及供用气合同》,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第5项约定:逾期交费按日1%交纳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对被告供气,被告拖欠原告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气款59431.24元,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未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应当支付违约金。原告请求的违约金过高,参照《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按照LPR的1.5倍即3.7%×1.5=5.5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信阳富地燃气有限公司气费59431.24元,并自2020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5.55%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8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艳兰
书 记 员  张红丽
当事人上诉的,需要在网上提交上诉,并将上诉状邮寄或递交至本院501室,张红丽收,电话636****。当事人自动履行判决义务的,直接支付给对方,逾期权利人可在二年内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