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3民初9796号
原告信阳中远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中华,经理。
被告信阳富地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德山,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中远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信阳富地燃气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信阳中远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交纳诉讼费,本院通知后仍不按通知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又未申请减、缓、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长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