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3民初10108号
原告信阳富地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昌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信阳宾馆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信阳市宏信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信阳富地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信阳宾馆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阳市宏信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信阳富地燃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富地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富地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8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佳
书 记 员 李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