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02民初360号
原告:***,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信阳坤佳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信阳富地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昌满,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信阳坤佳置业有限公司、信阳富地燃气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