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02民初153号
原告:***,女,汉族,1990年11月5日出生,住潢川县。
被告:信阳坤佳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信***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富地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昌满,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信阳坤佳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信阳富地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史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