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富地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信阳坤佳置业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02民初156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2月8日出生,住浉河区。 被告:信阳坤佳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信***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富地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昌满,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信阳坤佳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信阳富地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23年1月12日10时00分开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史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