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02民初156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2月8日出生,住浉河区。
被告:信阳坤佳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信***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富地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昌满,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信阳坤佳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信阳富地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23年1月12日10时00分开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史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