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5民初2617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齐陵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陵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05004219456R。
法定代表人:巩飞,主任。
被申请人:城市科学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0416、04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9604002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2020)鲁0305民初261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城市科学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财产的诉讼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城市科学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边国庆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