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7110号
原告:***,女,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迪,上海东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森那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勤泽美业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森那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勤泽美业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慧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玉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