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勤泽美业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勤泽美业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505号
原告:***,女,1966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士荣,女,1970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上海勤泽美业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塔新路******-1。
法定代表人:邹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菊美,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勤泽美业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永兴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叶建荣
书 记 员 蒋啸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