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日顺机电有限公司

重庆日顺机电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20民初8322号
原告:重庆日顺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白土坝工业园区家乐汇建材市场A4区6、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99234937G。
法定代表人:冷先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奥林,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莉,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7450697407L。
法定代表人:朱堂棋。
原告重庆日顺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日顺机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日顺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重庆日顺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盼
书 记 员 连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