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421民初1177号之二
反诉原告:云南**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市高新区瑞祥路**月光花园****1屋**。
法定代表人:赵海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楠,云南云之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反诉被告:中新智远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为云南,住所地为云南省**市红塔区北城街道梅园社区玉昆钢铁厂旁三大堆
法定代表人:马建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成,云南洪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眉山,住所地为眉山市东坡区一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永存。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玲娟,云南云之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中新智远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云南**建工有限公司、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云南**建工有限公司对原告中新智远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提出反诉,2021年2月2日,反诉原告云南**建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云南**建工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云南**建工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反诉原告云南**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靳国磊
人民陪审员 乐金仙
人民陪审员 龚庆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思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