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景彦建工有限公司

云南某某建工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402执262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建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瑞祥路**月光花园****1屋**。
法定代表人赵海文,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丽荣,红塔区州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92年4月5日生,彝族,住云南省玉溪,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申请执行人云南**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的(2020)云0402民初26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自愿于2020年7月30日前赔偿云南**建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三、案件受理费349元,***自愿负担(于2020年7月30日前一并支付云南**建工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云南**建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49元,应交执行费125元(申请执行人未预交),以上合计1547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查封了其名下车牌号为云F×××**宝马牌小型汽车,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0402执26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华
审判员 仇国贵
审判员 周 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燕蓉